晨报讯 投保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后,被保险人在家中因性窒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拒绝赔偿,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唐先生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单》,唐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为其购买的房屋投保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保险金额45万元,总保险费近7000元。合同签订后,唐先生按约向天安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5年7月,唐先生在自己的住所被发现全裸上吊死亡,死亡时下身穿连裤袜至双侧膝部,身旁还有一件女性玩具娃娃。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鉴定的结论为性窒息死亡。唐先生死亡后,当年9月至11月的银行贷款未归还。
次年4月,天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以唐先生是由于疾病导致死亡为由拒赔。唐先生的父母及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及贷款利息。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已作了明确的解释,即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唐先生实施自缢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性快感,死亡确实并非其本意。该自缢的行为显然是唐先生的自主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能轻易尝试,显然也不符合上述“突发、客观事件”的解释。
据此法院认定,唐先生性窒息死亡并非合同约定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的情形,遂作出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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