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球 实习生/颜安)昨日上午,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克隆存折”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储户王倩不服一审法院只让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认为自己对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即使有泄露密码的的可能性,存折在自己手中,存款也不应被人偷走。因双方不愿调解,广州中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悉,今年3月,家住天河区的王倩怀疑自己的存折被克隆,被人取走8.6万元,她将某银行华景新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银行兑付存款86395.24元,并承担诉讼费。5月份,天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王倩未能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的泄露是诱发存款被冒领的主因,应该担负主要责任,银行承担三成责任。王倩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仍要求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昨日庭审中,银行方面认为,因王倩曾“公款私存”,把个人存折用于公司公款的转存,将存折首页复印件传真给客户,事发后她怀疑是其公司客户所为。“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报警,而不是找银行”,这充分说明了她自己的过错,结合其之前曾三次派员工拿存折支取钱款,因此推断是“她自己泄露了密码”。银行代理人认为,从这点上来说,一审法院判决让王倩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而王倩则提出,自己将存折及密码给员工办理储蓄业务,是正常的委托代理,和是否妥善保管存折及密码没有关系,更和是否泄密无关。至于公款私存,虽然违反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但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公司的业务电话查明,她并未将密码泄露给自称是“港商”的客户。退一步讲,她泄露密码这一点是银行方面提出的,举证责任就在银行,而不是如原审法院所说,由她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再者说,存折在我手上,就算别人知道了密码又怎么能取走钱呢,还不是银行的系统有问题。”王倩说。
昨日的庭审只持续了大约半个小时,法官在询问双方都没有调解的意愿后,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事件回放
8.6万被分3次取走
2001年9月26日,王女士在某银行华景新城支行开立了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多币种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其曾于2007年8月16日在工行天河工业园支行换折。2007年12月27日,王女士打印存折时余额仍有人民币49835.24元。此后,王女士再次于今年1月3日下午到银行天河工业园支行打印存折、查询存款明细并取款,但被告知没有储蓄事项记录可打印,且账户余额只有人民币395.24元。经查核,该账户存款人民币8.6万元,于今年1月2日和3日分别在花都区的3间银行网点被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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