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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女子抢座遭偷拍被称素质最差美女(图)
日期:2008-2-20 10:04:43         出处:东方今报   作者:
 

被指公交车抢座,美女被网友曝光惹争议

2月16日下午,洛阳市网民“techuen333666”在洛阳市影响力最大的时政论坛——洛阳信息港BBS洛阳城事版块发帖称,2月15日上午,他和老婆抱着孩子乘坐(洛阳市区)2路公交车去车站,他们从小白兔牙科医院站上车后发现,当时车上的人也不是太多。由于他抱着孩子,上车不久就有人主动给他们让座,当他向让座的同志道了声“谢谢”后,便抱着孩子向座位挪去,这时,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女子迅速抢占了该座位,旁边的人说“真差劲”、“连让的座也抢”。

“虽然这样,但该女子假装没有听见,依旧坐在那里发她的短信,我抱着孩子在其旁边站了一会,该女子还是依然如故,好在很快有人下车了。”网民“techuen333666”说,于是,他抱着孩子坐在驾驶员后面的工具箱上,用手机给那个抢座的女子拍了照片。

为了引起网民关注,网民“techuen333666”冠以《看看洛阳素质最差的美女》标题,并在三幅未经过处理的照片下面配文提醒说,大家注意看,她坐的是老弱病残孕专座,旁边还有位老人坐在地上。

记者注意到,网民“techuen333666”粘贴的照片有一张十分清晰。画面显示,这位女孩打扮时尚,烫发,上身着红色外套、下身穿蓝色牛仔裤,正低头双手“专注”地摆弄手机。其旁边有一60岁左右的老人,靠近其身边的车身上隐约可见红色的“残孕”字样。

不让座不道德,偷拍照片未经处理发表道德吗

自2月16日至今,该帖子引起了洛阳市网友的极大关注。截至昨日下午,帖子点击率已突破8000次,并有110多位网民跟帖留言。

让网民“techuen333666”想不到的是,许多帖子在批评红衣女孩不让座行为时,把矛头直指网民“techuen333666”更不道德,“仅仅因抢座就公开指责人家是‘洛阳素质最差的美女’道德吗”、“在你心中,不让座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在我心里,偷拍别人照片,并且在没经过别人同意就在网络上发表的行为,同样也是不道德的。”

网民“静涛”说,大家都在讲文明礼貌,那就从自身做起。楼主还是不要太直接,虽然气愤但希望还是把图片处理一下,别人错了自己不能错。

网民“小屁孩”也认为,在你心中,不让座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在他心里,偷拍别人照片,并且在没经过别人同意就在网络上发表的行为,同样也是不道德的。

网民“wy660729”表示,不支持楼主这种行为,该女子虽然在社会公德上有所缺乏,但不至于将其照片置于网络公布,楼主侵犯了她的肖像权,红衣女孩完全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网民“花木兰21”希望“techuen333666”换位思考,“因为她太认真发短信没注意你和大家,谁能无过呢,这样你的心情就会好一点,不要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

律师观点:发帖人涉嫌侵犯红衣女子肖像权

与这些理智的跟帖相比,部分网民的言辞相当过激,甚至辱骂红衣女孩是“坐台小姐”、“这种女人适合揪起来扇她的X脸”。

“本人听到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希望版主删除该帖中的照片,避免事态继续扩大。”2月17日,“techuen333666”发帖称,“本人发了‘看看洛阳素质最差的美女’的帖子后,没想到广大网友反应如此强烈,部分网友回帖言辞过激,这是本人始料未及的,相信也会使那个女子受到了教育。”

对此,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在公共传播媒介擅自发表,是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而且该行为很可能使该女士人格权受到侵害,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产生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痛苦。

杜鹏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独享的一种专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其具有独占性和专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杜鹏律师建议,网友对身边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批评的动机是善意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但是在采取具体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集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虽然网民“techuen333666”呼吁删帖已经两天但并没有引起该版版主重视,截止记者发稿时,帖子上红衣女子的面部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本文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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