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洗车时无意中捡到一张银行卡,卡背面还附有密码。省会宋先生昨日持“神秘”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分10次取出2万元现金。11个小时后,宋先生主动拨打110,退还了银行卡、2万元现金,以及跨行取款的10元手续费。
昨日上午,银行卡失主已经找到。但由于人在外地,暂无法认领现金及信用卡。
报道见报后,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大部分读者对宋先生的行为持肯定态度,但也有读者质疑,宋先生最初的取钱行为已涉嫌盗窃。一时间,宋先生的行为是拾金不昧还是涉嫌盗窃,说法不一。
警方表示,决定对宋先生进行从轻处理,但要进行批评教育。
警方:决定对捡卡者进行批评教育
昨日,记者从河东刑警中队获悉,13日晚,失主发现银行卡遗失后,已到银行进行挂失(本报昨日报道中造成吞卡的原因)。查询后发现卡内钱被盗取,赶到刑警中队报案。
但由于失主行色匆匆,没等警方形成笔录即离去,该报案并未立案。
针对宋先生这种行为,警方表示,其前期行为属于盗窃,但是卡不属于盗窃所得,取钱后又及时归还,警方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理,但要进行批评教育。
市民观点:
接受采访的市民都对宋先生退还银行卡的行为进行了肯定,但同时大部分人都认为,前期取钱的行为确实不妥。
中核集团第四研究设计院退休工程师 杨玉兰:主观盗窃 于情可谅
我个人认为当事人在分10次取钱的时候,主观上已经构成了盗窃。即使他自己不投案,警方也可以通过监控找到他。但他最后主动报警,并全额退还了现金。我认为这算犯罪“自动中止”,避免了失主的经济损失,足以抵消前期的错误。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我认为即使有处罚,也是可以适当减轻的。
另外,也希望这类事件引起市民的重视,遇到这种情况要像当事人一样,勇于及时更正自己的错误。
业务员 36岁 闫朝中:先斩后奏 情法不合
中国有句古训:“不义之财不可取。”当事人分10次去取不属于自己的钱,还是存在一定的据为己有的侥幸心理的。在这当中经历了什么样的思想斗争,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本来直接上交,就能当做正面教材来褒扬。可就是这一念之差,事情就朝着相反方向发展。
我个人认为,当事人这种“先斩后奏”,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失主的钱取走,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但主动退还的行为,还是及时弥补了自己的过失。不过具体怎么处理,还得看双方当事人和警方的态度。不管怎么说,还是希望这件事能给人以警示,为大家今后行为提供了借鉴。
顺便说一句,建议国家出台一项法规,对捡拾遗失物品并归还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鼓励人们来拾金不昧?
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人员 55岁 于振贤 拾金不昧 令人欣慰
从事件的经过看,捡卡取钱,继而退钱,这种挣扎谁都会有,但结局很令人欣慰。
这反映出,一直以来的法制宣传起了作用,道德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制观念在增强、道德品质也在提高。
政府工作人员 25岁 张杰 不当得利 有待考究
宋先生在捡到卡后虽有过思想斗争,但最终还是主动报警并归还银行卡、现金以及10元手续费。如果说许霆利用银行取款机的错误套取现金属于不当得利,但宋先生却是主动归还了银行卡及现金。并没给丢卡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不当得利”是否成立有待考究。
再者,从丢卡人的角度上来讲,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并在背后写上密码,丢卡人本身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检察官说法:
石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指出,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注:法律上的信用卡包括信用卡与借记卡等)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5000元,5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宋先生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现2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因王先生经过思想斗争认识到自己错误后主动报警,并将赃款交给警察,希望寻找失主退还,主观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这些情节,根据最高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做不起诉决定。
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公诉人也可以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建议法院对其轻判,判处缓刑。
律师说法
面对这一特殊案例,几名律师也说法各异。但在列举法律条文的同时,三名律师都不约而同表示,宋先生的后期行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期过失。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律师陈怀印
该行为已构成盗窃
当事人在明知卡不属于自己,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分10次取出大额现金。虽然当事人可以称为好奇心驱使,但当钱取到当事人手中时,其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如果当事人在发现密码正确的情况下,立即联系银行或警方,其行为便无任何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800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2万元已属数额巨大。由于盗窃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失主不追究,也要提请公诉。但鉴于其自首并全额退还,可以认为犯罪恶意小,没对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考虑判缓。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继强
涉嫌信用卡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5月7日实施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宋先生将自己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宋先生的犯罪数额为2万元,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考虑到宋先生具有自首、全部退还赃款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纪聚锋
可不认定为犯罪
首先,嫌疑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内容。但鉴于他又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情节轻微,没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可不认定为犯罪。
当事人:我觉得有点委屈
听说自己的行为引起了这么大争议,宋先生说,觉得有点委屈。
宋先生说,昨日一天他并没接到关于这件事情的反馈,也没有再回想这件事情。他对这些法律条文并不熟悉,但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侵占这笔钱。在他的心里,这件事情已经随着将卡交还,就划上了句号。这只是人生的一段小插曲,并没有放在心上。
对于失主并未与自己联系,宋先生表示,他的初衷只是求内心安宁,怕因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带来损失,从没想过要因此而获得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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