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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未婚妻逃亡21年 回家吃喜宴被抓
日期:2009-6-25 10:42:02         出处: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
 
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近日办理该市首例已过追诉时效、经最高检核准予以追诉的刑事案件,案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因不满未婚妻小蓉(化名)移情别恋,家住绵阳涪城区的邬定国“心生妒火”用扁担将其活活打死后连夜潜逃。其间因母亲错认尸体,邬定国一直顺利逃亡在外,直到去年2月被警方抓获归案,已整整当了21年的“活死人”……

  杀人嫌犯落网,等待邬定国的应该是法律的严惩。但邬定国最终落网距离案发时刚好过去21年,而《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地检方认为此案必须追诉,并获得最高检核准。

  昨日记者获悉,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办理该市首例已过追诉时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刑事案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杀人潜逃21年的邬定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7年6月案发 打死未婚妻连夜潜逃河南

  1985年的10月,家住绵阳市涪城区的20岁小伙邬定国与17岁的小蓉相识相恋,邬定国憨厚老实,常常到小蓉家帮忙干活,深得未来岳父母的喜欢。两个年轻人正式交往一年后,双方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确定在1987年冬天举办婚礼。

  婚期慢慢走近,一场谁也没有料到的变故发生了。1987年3月,当地一名姓杨的年轻男教师偶然闯进了两人的二人世界,并与小蓉的距离越走越近,感情天平发生倾斜的小蓉开始逐渐冷淡邬定国,希望以此达到退婚的目的。

  邬定国也慢慢觉察到了未婚妻的改变,得知真相后的他恼羞成怒,于1987年6月7日上午借陪小蓉做农活之机,提出因要外出打工,希望提前和小蓉结婚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邬定国突然从小蓉肩上抢过一根扁担,将其打昏在地,然后朝其头部、面部连打10多下,造成小蓉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当场死亡。

  出事后,邬定国赶往绵阳城区,将手表卖了12元钱后,购买了1张火车票,连夜潜逃河南。

  1988年10月流亡 母亲错认腐尸警方暂停追捕

  次年10月,涪江发大水,绵阳警方在河里打捞出一具无名尸体,经勘验属自杀身亡,于是公开进行身份调查。这时围观群众纷纷称这具尸体很像1年前逃逸的杀人凶手邬定国。邬定国的母亲廖会如和小蓉的父母到现场辨认时,错误地将腐尸当成邬定国。因为当时的尸体已经重度腐烂,辨认工作难度很大。后又经过几名村干部辨认,这具尸体被指认为就是杀人逃犯邬定国。当地警方于是暂停了对邬定国的追捕工作。

  1991年春节前夕,邬定国突然秘密返回家中过年,短暂停留后离开。悲喜交加的廖会如这时才知道儿子还活在人世,她怕儿子被警方抓住后会被判死刑,于是隐瞒了真相。1991年春节后,邬定国开始在全国各地流亡,靠下苦力为生。每隔一两年,他就秘密回家一次,探望母亲,整整当了21年的“活死人”。

  2008年2月落网 逃亡21年回家吃喜宴被抓

  2007年8月,当地吴家派出所接到村民举报:“死亡”20年的邬定国春节时曾回家过年。高度重视的涪城警方通过大量摸排调查,发现邬定国确实还活着,于是将已经“死亡”的邬定国列为网上逃犯,全国追捕。

  2008年2月初,警方获得重要消息:2月10日是邬定国大哥乔迁之喜,邀请的客人众多,邬定国可能会出现。警方当日在邬定国大哥家果然发现了客流中遮遮掩掩的邬定国。几名便衣随即进入喜宴现场,将刚吃完喜宴的邬定国抓了个正着。

  落网后,已经44岁的邬定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邬定国交代,20年来,他一直流落在郑州、石家庄、邯郸等地打工,第一次回家不到一周便走了,此后每一年,他

  都偷偷回家:“或许我很少回来,样子长变了,就很少有人认识我了。”逃亡21年终落网,邬定国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应该为小蓉之死付出代价。

  2009年4月判决 最高检核准追诉被判无期徒刑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邬定国究竟该不该被追诉刑责?去年4月26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

  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邬定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邬定国应当受到追诉。当地检方经过广泛调研,也认为该案必须追诉,于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并获准予以追诉。

  今年4月20日,绵阳市首例已过追诉时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的刑事案件,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杀人后潜逃长达21年之久的被告人邬定国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356元。

  涪城区检察院:三大理由必须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邬定国已过追诉期,检方认为此案必须追诉,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昨日,涪城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案案发时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以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中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检方审查认为,该案案发警方未对邬定国采取强制措施,依照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

  但依照《刑法》第87条之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该负责人介绍,当时就是否对邬定国报请追诉,涪城区检察院内部也曾产生意见分歧。但大部分人认为,邬定国应该受到追诉具有3个理由:一、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二、长期外逃逃避侦查;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该负责人介绍,该案承办检察官还深入案发当地,了解案发当时情况及案发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当地群众、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手。

  检方于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为必须追诉”的书面意见,最高级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上诉意见予以核准。

  法学专家:社会影响还未消除有追诉必要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这起案件在法学界很少见,具有代表意义。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邬定国案发之后还四处藏匿逃避打击,性质恶劣,检察院履行法律职责,对其报请核准追诉,不仅有相关法律依据,也是检察机关责任心的充分表现,应当予以支持。该案被成功追诉,会对社会起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需有特殊法定事由,且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中的法定特殊事由应当是邬定国杀人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事发已经21年,当地群众、死者家属、政府机关仍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证明影响尚未消除,对邬定国还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必要。因此赞成涪城区检察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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