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明杰) 一手制造了工商银行储户1750万存款蒸发案的犯罪嫌疑人姚公瑜昨天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最终认定姚公瑜诈骗的数额高达5000万,仅追回了2000多万。
姚公瑜,女,53岁,曾是北京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普通工作人员。检察院指控,自2001年底至2007年间,姚公瑜虚构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可以在工商银行办理高息存款等事实,伪造“中国工商银行资金部”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印章,编造中国工商银行资金部“张某”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许某”的名义,与部分受害人签订资金协议,以偿付高息为诱饵,向9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000余万元,并将部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给被害人造成2600余万元损失。2007年7月,工行在接到其客户反映存款在自己毫不知情情况下被划走后,向警方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专案组,2007年7月28日,姚公瑜被抓获。
很多被骗储户经历基本相同,他们通过各种关系认识了姚公瑜,姚称工行有个高息理财项目,年息10%到12%,姚说她在银行有亲戚,可以办理。被骗人和姚公瑜签订了协议书,并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姚公瑜,委托姚公瑜帮忙办理理财业务。很快姚公瑜给了他们一张工行存折,并告知对方已经开好了理财账户。在受骗人将钱打入账户后,全部存款却很快都被人取走。
经查,姚公瑜伪造工行的印章和协议,拿到储户身份证后,再从工行办出一卡一折(即折挂卡),但姚公瑜只将存折交予储户并让其存钱,随后通过银行卡,在储户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盗取。这些储户的存款合计1750万元,他们已经向工行索赔损失,西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该案,但目前还没有宣判。
此前,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工行否认银行有责任。工行认为,从性质上讲,这起案件是一起“社会非法集资”的诈骗案。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工行内部员工涉案,这足以证明工行在此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储户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一中院对姚公瑜的判决,这些受骗储户的代理律师刘英杰告诉记者:“据我所知,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了姚公瑜是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的‘折挂卡’,而在当时,按照工行的规定,这项业务是不允许办理的,这说明,如果银行没有违规给姚公瑜办理这项折卡连带业务,就可以阻断姚公瑜的诈骗行为,正是工行的违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姚公瑜诈骗行为的实施并最终成功。这证明银行是有责任的,对储户存款的‘蒸发’,工商银行有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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