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与陈某系大学同学,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一起来到竹溪,分别在两家医院工作。2001年,两人结婚。
2008年4月,陈某认识了吴某并与之开始交往。柏某为此多次与妻子争吵打斗。2008年7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陈某继续与吴某交往。
2008年12月11日晚,柏某得知前妻正在吴某的住处,便赶了过去。他与吴某争吵继而厮打,随后掏出兜里的手术刀刺进吴某胸部。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柏某自首。
法院认为,柏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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