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已经蹲了4年监狱的在押罪犯,至今却仍是工厂的法人代表;4名在押罪犯的劳动合同,在8天内解除了又恢复。因为法人代表在押,直接导致工厂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记者调查时了解到,一边是工厂瘫痪工人无以为生,一边却是主管部门以“阻力很大”为由,至今不督促工厂更换法人代表。专家称,这一发生在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的荒唐事情,简直是闻所未闻。
法人代表服刑 至今都未更换
据了解,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的主要业务是商标彩印和房屋租赁,曾多年被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时新厂的前身是“云南时新商标印刷厂”,是1984年7月由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劳动服务公司与昆明市文化局联合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7年4月6日,昆明市文化局单独成为印刷厂的主管单位,该厂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当年,经昆明市文化局党组讨论后决定任命刘志忠为厂长。
2001年11月22日,厂长刘志忠、副厂长兼会计合祥仙、副厂长杨合英、出纳段亚梅4人,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8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05年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4人进行终审判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偷税罪判处刘志忠有期徒刑12年,其他3人分别被判刑4年至8年。
刘志忠被逮捕之后,昆明市文化局党组派伍念生到时新厂任代管领导。2005年3月,刘志忠被开除党籍。
然而,自从2001年11月22日原厂长、法定代表人刘志忠被刑拘后,至今的7年多时间里,法定代表人迟迟没有更换。因为法人代表在押,如今,这个“纳税大户”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解除劳动合同 八天后被恢复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4名在押罪犯的劳动合同仅仅被解除了8天。
2005年11月9日,时新厂发出《关于解除刘志忠、合祥仙、杨合英、段亚梅四人劳动合同的决定》,规定从即日起生效。然而,8天后,厂里撤销了该《决定》。记者在撤销《决定》的文件上看到,其理由是“事先未经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职工大会通过”。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余韬说,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
记者采访时,一位时新厂职工忿忿地说:“8天内,劳动合同解除了又恢复,简直是笑话。”他说,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因为刘志忠的家属给伍念生“做工作”的结果。还有职工说,刘志忠的亲友们还盼着“刘志忠从狱中出来后继续管这个厂子”。
时新厂的职工纷纷表示,这些荒唐事给企业、职工个人等多方面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由于企业法人代表缺位,国税局把企业开增值税发票的专用计算机都收回了,7年来企业丧失了很多发展机会。
■负责人解释 重建班子阻力大 多数职工是前厂长亲友
为何迟迟不更换法人代表?昆明市文化局纪委副书记李宗炳解释,时新厂的问题拖到现在,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性,最关键的问题是厂里职工多数都是刘志忠的亲友,利益纠葛复杂。刘志忠刚被刑拘,文化局作为主管部门就按照相关任命规定,任命对文化行业和时新厂情况较为熟悉的伍念生为代管领导,此后任命伍念生为厂长,又另派了两名副厂长,但是时新厂的职工却不同意这样的安排。
“为使时新厂尽快重建领导班子,文化局多次做工作,但一直遇到很大阻力,时新厂十几名职工以种种理由反对,还不断上告我们行政干预和行政不作为。”李宗炳说。
昆明市文化局副局长李安民说,主管单位对于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应体现在宏观把握和政策引导上,至于法人代表,“更不更换只是个形式”。
■专家观点 “简直闻所未闻”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一乒说,按照相关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必须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昆明市文化局作为时新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在时新厂前任领导班子被‘一锅端’之后,就应解决该厂的后续问题。如今,刘志忠仍与时新厂有劳动合同,且仍是该厂法定代表人,简直闻所未闻。”刘一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