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代理人在判决书上签字 常鸣/图
12月15日上午,受到收藏界、拍卖界广泛关注的,因花230万巨款购买吴冠中画作《池塘》引发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1日,北京翰海公司举办了“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在这次场拍卖会上,来自上海的苏敏罗女士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拍品原件。
据苏敏罗女士称,拍得画作后,多家拍卖行拟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再次拍卖,而此时苏敏罗女士得到一个让她难以置信的消息,她所买到的吴冠中画作是可能是假画,为进一步核实真假,今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油画《池塘》来到吴冠中先生家中,吴冠中先生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先生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以《池塘》实际是假画,翰海公司和萧富元先生在明知是假画的情况下拍卖作品,翰海公司拍卖前所作免责声明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判决令撤销相关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23万和其它费用。
委托拍卖《池塘》作品的收藏家萧富元先生坚持认为其所委托拍卖作品是真品,并称是他从张帆处以120万元购得,还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画作支付款项的证据。对于苏女士的诉讼请求,萧先生答辩说,他只是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他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萧先生根据我国《拍卖法》等规定,认为拍卖人和他本人都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苏敏罗行使合同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最后,萧先生以拍卖是一种不同于普通买卖活动的特殊买卖活动,应遵循我国《拍卖法》的特殊规定为由,不同意原告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辩称,作为拍卖公司,被告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作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拍卖会前,拍卖公司要求包括苏敏罗在内的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告知《拍卖规则》内容,苏敏罗也书面认可。拍卖师在拍卖前还宣布了《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免责条款再一次告知。拍卖结束后,被告公司履行了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拍卖公司认为油画作品《池塘》的拍卖活动是有效的。翰海公司还提出,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因此《拍卖法》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未作任何规定,并且该法第61条中特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关于翰海公司所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免责条款,被告认为,这并非是该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独家创意,而是法律赋予所有拍卖人的权利。该条款的制定,就是提醒竞买人注重自身的竞买行为,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范畴,并未另外加重竞买人责任。同时,翰海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每年拍品上万,逐一进行真伪核实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作出对真伪画作的鉴定,至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是否可以成为佐案的证据,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法律为拍卖人规定了免责条款,符合拍卖活动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池塘》画作拍卖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苏敏罗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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