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在答问时对调整住房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该发言人说,今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了多方面的严峻考验,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进行了调整。
就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该发言人介绍称,一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二是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三是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四是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最低首付款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该发言人表示,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土地成本不同,房地产市场冷暖不均;此外,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住房消费习惯等有较大差异。此次政策调整既与前期政策相衔接,又避免“一刀切”,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决策空间,兼顾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贷款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区别对待的和谐社会理念。
该发言人称,金融机构将继续在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支持合理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按照此次出台政策的要求,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积极支持,体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原则。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