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大地震后,成都楼市“打折风”有越刮越猛之势,政府又出台了系列针对购房者的利好政策,但部分在年初时就已购买商品房的市民,突然之间,自己的房子就变成了“负资产”。近日,从多个楼盘传来消息,有业主不断地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为其补偿损失的差价。究竟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呢?记者就几例典型问题专程咨询了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的阮国勇律师。
问题一
前期销售过程中,因交纳定金后,不能退定,被迫购买,造成现在的房屋负资产,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如某楼盘90平米的同一套型,前期销售61.5万元,现在只要49.8万元。朝向位置都相近,这种情况能补偿吗?
阮律师:交纳定金是双方对于履行协议的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轻易退定,不能叫做强迫购买。目前商品房房屋的价格下跌,如果购房者有银行贷款,就可能形成“负资产”的结果。即使没有银行贷款,购房者的资产价值会显著贬低,形成财产损失。这种由于市场原因形成的问题目前普遍存在,开发商不应该承担民事法律意义的责任。
问题二
现在楼盘上同样户型的一套房子契税执行的是两个标准,满足第一次置业条件的客户,有些可以享受1.5%的契
税优惠,而有些业主却不能享受。因房
屋单价高于了购买时的享受优惠标准,
而造成这一事实的责任方在开发商,
并非业主,业主觉得在此方面需要开发商给予补偿。
阮律师:这种补偿要求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难以获得支持,除非双方再行协商重新建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成都市政府从2008年4月20日起,实施了新的普通住房标准,并且将公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给予1.5%的优惠政策。这是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商品房市场的行政措施,理论上与交易双方协议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实际生活中如果由于房屋价格下降,使原来不属于普通住房的商品房进入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范围,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因为此项政策标准有明确的执行时间,且双方的交易价格已经达成,对于过去的交易不会有效。另外,房屋价格下跌也只是参照或者其他方法计算得出的理论价格,不是可以纳入征税范畴的事实因素。
问题三
开发商承诺统一封闭可变空间,但在交房后的房屋封闭期60天,这就是说要延迟60天交房。由此产生房租、按揭利息方面的损失,开发商是否给予补偿。
阮律师:根据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迟延交付房屋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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