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追责办法》)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确定转让、收购价格,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以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等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追责办法》明确了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以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流程,并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该办法的出台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并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申银万国分析师蒋健蓉对记者表示,此次《追责办法》的发布使国有股违规转让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更加具有操作性。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讲,在责任到人,罚则明确的情况下也能促使其规范自身的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
《追责办法》规定,企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以及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追责办法》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该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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