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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拟加刑5年
日期:2008-9-1 10:59:44         出处:孙东辉   作者:中国经济时报
 

屡受学界及舆论诘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拟作修改。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草案)公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屡遭诘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入刑”已有11年,因其最高刑期只有5年而屡受学界及舆论诘难。普遍的看法是,同样是得了一笔巨额财产,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罪可至“掉脑袋”,若“实在想不起来了”就是“来源不明”,最高刑罚蹲5年牢。这样一来,贪官被抓,装糊涂成了生存本能。

  另一事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1988年1月“入罪”,但这一个罪罚几乎没有单独适用过??这多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有人将其原因归结为关联制度尤其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匮乏。贪官因这一罪名被控甚至被刑罚制裁,在大多数时候并不是因为贪官们无法说明财产来源,而是因为侦控机关无法取得这些财产为非法所得的证据。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李适时说。

  加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适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

  草案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引起热议

  以上规定如何完善?25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草案这一修改内容。

  “提高刑期深得人心。”李连宁委员认为,弄了上千万元就判个三五年,导向并不好。目前这一罪名没有把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纳入进来,是个遗憾,应像贪污受贿一样,将特定关系人和离职人都扩充进来,真正堵死贪官的出路。

  “对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十年有期徒刑还是轻了。”朱文泉委员建议改为“十年至无期徒刑”,或者“十至十五年”。他说,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除了违法找不到其他的解释;二是非法收入与贪污贿赂是有区别的,但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老百姓的钱;三是“尽力查证犯罪事实”,这一条量刑越轻,越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南振中委员建议,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既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刑罚上限,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又“上不封顶”。

  徐荣凯委员则认为,这实际上给法律开了一个口子:没有证据也可以定罪。“比如有一个干部非常廉洁、非常好,但是如果谁想诬陷他,拿一麻袋钱放在他的房间里,然后告他贪污受贿,会不会这样就给他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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