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引人关注的央行“三定”方案日前终于获得决策层批准。
除了以往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相关职能外,这次新的“三定”方案或将赋予央行诸多重大金融问题的协调职能,比如: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交政策建议;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和监测跨境资本流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金融控股监管规则;对使用央行再贷款的风险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
与此同时,央行在区域层面的职能则逐渐淡出,区域货币政策和区域金融市场监测等职能交由央行分支机构负责。
三大职能层次提升
“这次‘三定’方案,预计将突出央行重大金融问题的协调职能,强化央行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有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分离出金融监管职能后,央行的职能一般被表述为三项内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央行在这次的职责定位中可能更倾向于宏观职能,央行三大职能的层次定位有所提升。
具体表现在,央行的职责是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同时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
上述人士透露,与上届政府中央行的14项职责相比,这次新方案给央行设定了更多职责,新增4项职责分别是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最后贷款人责任、金融信息化等方面。
预计央行要负责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央行新增了评估重大金融并购的职能,这意味着中资银行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事项要由央行出具金融安全评估报告,国家整体的金融安全或由央行负责。”上述人士指出。
金融信息安全可能也是央行新增的职责之一。央行将负责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这个职能或由央行科技司负责承担。
央行一方面增加了宏观综合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也将区域金融的有关职能交给分支机构行使。
按照“三定”方案,央行总行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金融协调职责交给分行;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央行分支机构。
货币政策职能更趋完善
记者注意到,央行职能中对货币政策的表述也有了变化。原先的职能是“央行将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次则可能在上述职能之后,增加“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不少人以为货币政策就是信贷政策,其实这两者并不是同一种政策。”有权威人士认为,货币政策是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手段来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一种调控工具。货币政策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使总需求与总供给实现动态平衡,以促使经济稳定地增长。
货币政策主要是一种总量控制、总量调节,而信贷政策则主要是根据产业政策或市场原则对信贷投向作出规定的一种政策行为,例如,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和农业的信贷支持,对于某些产业的信贷限制,都是信贷政策的具体表现。很显然,信贷政策不是调节经济总量的工具,而是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工具,这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最根本的区别。
上述权威人士指出,央行在这次职能定位中,“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将被明确,这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极为有利。货币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信贷政策是一种微观政策,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要依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共同作用。
此外,央行将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
而新设的汇率司也有了明确的职责:拟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协调机制确定
以前的央行“三定”方案中,相关部委的协调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而在新的“三定”方案中,决策层已明确指示要建立两个层面的协调机制。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第二个层次是金融相关部委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在此次“三定”方案中,部委的职责边界将被划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中,央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除此之外,央行还有一定的监管权,即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时,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同样,央行与证监会有关职能的交叉之处也在这次“三定”方案中得以明确,央行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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