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日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国资委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违规买卖股票将受遏制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出现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国资委将追究其责任。对此,专家表示,以前央企经营人员依靠所谓的“内幕消息”在股票市场获取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随着央企改组改制的深入,未来这一现象有可能会愈演愈烈。“征求意见稿”的适时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行为起到规范、遏制的作用。
但专家也表示出担忧:“征求意见稿只是一部政策,并不是法律法规,其收效能有多大,还有待市场的检验。”
而针对正在进行的央企战略性重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擅自主导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以及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超范围经营将被追究责任
此外,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以及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而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越权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不良资产成为重要考核指标
“央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传统上由政府评价,而这些负责人一定程度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占有经营收入,这就决定了他们不会像真正的企业家那样,对企业的盈利与亏损负有全部责任。”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在谈到此次国资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时表示,过去央企业绩考核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负责人推卸了原本属于他们的责任。未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旦正式施行,央企如遇到经营损失,责任人将难辞其咎。
而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面对庞大的央企亏损时也曾坦言,多年来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规范、控制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一些央企经营失误和资产损失问题相当严重,产生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一旦《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将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将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
违规操作造成损失面临3级处罚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央企损失的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规定。这些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这3级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还将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发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撤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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