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更好地维护邮政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提高,国家邮政局将于4月5日在全国正式启用“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特服号码。同时,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开始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网上申诉。这是4月1日《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国家邮政局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务公开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对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邮政业经营者进行投诉。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企业未予答复的,可通过“12305”特服电话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诉。也可进行网上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于收到申诉次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能够当场答复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收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12305”拨打方式: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直接拨打12305;非省会地区拨打本省省会城市区号+12305。
“12305”采取人工方式受理消费者申诉,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因时差原因,新疆为10:00-19:00,西藏为9:00-18: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采取录音电话方式受理。
国家邮政局同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诉人;三是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四是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出答复的,或对邮政业经营者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五是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本人姓名、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请求、理由、相关证据、申诉日期;六是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下列9种情况不在申诉受理机构受理范围之列:一是请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二是没有事实根据,证据明显不足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三是缺少有效联系信息的;四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五是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六是超出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七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申诉人损失的;八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九是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