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批发资格的地方炼厂所产成品油必须交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集中批发
本报讯 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
《通知》称,地方炼厂(具备批发资格的除外)所产成品油要严格执行交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集中批发的规定。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
《通知》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供系统外零售加油站的成品油批发价格,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按实际零售价倒扣不低于4.5%的规定,合理定价。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推进成品油集约化经营,依法撤销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严肃查处供需双方违约行为和违反规定乱涨价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