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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肃追究邮票打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佳欣集团)
日期:2008-2-14 9:44:38         出处:   作者:佳欣集团
 

读了黄兴跃、东方鹤、冯新建等前辈关于称赞和呼吁杨先龙代表的文章,不觉想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持续多年的邮票打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39条明确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既然还没有修改,纪律检查、法律监督和邮政部门就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那么,“编年邮票长期打折”和“邮政窗口拒绝或阻挠顾客用邮票贴包裹”等算不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呢?  如果算,是不是应当追究有关邮政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呢? 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有关部门和邮政部门自身又追究了谁的责任呢?

一九九二年至今,大多数的编年邮票处于打折状况,特别是一些重大政治题材的邮票打折,使“国家名片”形象严重受损,更给国家和邮票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堆积如山的库存和大幅度的打折、大批量的销毁,损失了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浪费了多少国有资财? 又圈掉了多少邮民的血汗钱? 使多少邮人成为不堪损失的“套牢族”? 这都是邮政部门前些年超量发行邮票和集邮公司与民争利的结果,也是邮票发行体制改革滞后的结果。虽然近年来邮政部门已经采取了封库和销毁邮票等措施,但是并没有消灭长达十余年的邮票打折现象,目前仍然有很多品种还在继续打折。所以,我们强烈呼吁: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有关部门应当严肃、认真的追究有关邮政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法律责任了,再不能熟视无睹了,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也是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在邮政系统得以很好贯彻落实的需要,更是避免国家和人民利益再受损失的需要。至于追究谁的责任、追究到哪一级,那就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内部的事情了。

让邮人爱恨交加和近年颇给邮人失望、并且早已经完成机构体制改革的邮政部门自身也真的应该改善一下其内部工作环境和秩序了,除了反思自身造成邮票打折的原因和沉痛教训以外,还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追究私自放货等与民争利行为,追究拒绝或阻挠顾客用邮票贴包裹等违规行为,该处分的处分,该开除的开除,该移送有关部门的移送有关部门。杨先龙代表早就说过:如果公共社会特别是邮票消费者还不满意,邮政形象和信誉还在因一些违规行为受到严重损害,那还谈什么“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呢?邮政部门自己积极主动的改善内部工作环境和改变工作方法,总比人大、纪律检查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强迫改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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