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
日前,中国拍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拍卖人法律地位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结合拍卖活动中遇到的诸如诉讼主体资格、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如何减少拍卖行业的风险等具体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研讨会上,与会者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探讨对一些问题取得了共识
探讨拍卖人法律地位的意义
中国拍卖行业已经恢复二十多年,拍卖法也已经颁布十多年,但现在为什么还要回过头来要研究拍卖人的“法律地位”这么一个很初级的问题?究竟拍卖人在我们这个法制环境、市场环境里是一个什么角色?这是此次研讨会所要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认为,“拍卖行业是一个吸引眼球的行业,但是正因如此,大众可能会被一些表面的东西给误导了、迷惑了。一些媒体对拍卖行业不太了解,看着一个东西拍了一个多亿,就开始炒作,一些相关政府强势部门也想到拍卖领域来切一块蛋糕。所以我们希望外界给这个行业一个应有的地位,别把它捧到天上去,也别一棍子打死踩到地狱里面去。我们就找一个适当的位置,那就是一个超然于利益相关方、委托人、买受人的第三方的服务,完全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服务。”
对于研讨会选择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主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涛谈到,之所以提出“拍卖人法律地位”这样一个题目,就是考虑到我们现有的困惑,由于拍卖行业在诉讼问题上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楚,司法行政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定位也不是很清楚,学者在理论研究当中也遇到了方方面面的困惑,特别是行业本身在对外宣传过程当中缺少统一性,所以讨论这个议题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陈富智表示,当听到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讨论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时,他既感到很伤心,但又充满期待。“因为随着拍卖业的发展,拍卖人的地位越来越高,但现在反而弄不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这个确实很伤心。为什么又说充满期待呢?就是我们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然后解决问题。”此外,陈富智还深入地分析了导致拍卖人法律地位不清晰的原因:一是拍卖法宣传得不够,导致各个方面对拍卖活动的认识出现了误差;二是拍卖法自身存在缺陷。拍卖法最大的弊端在于只管拍卖人,而不管拍卖合同,以至于现在社会中很多事实上从事拍卖活动的人没有经过登记注册而游离于拍卖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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