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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 真能采纳公众意见?
日期:2009-8-14 11:34:12         出处:   作者:
 
 方便面价格联盟、洋品牌奶粉涉嫌价格联盟、国内几大航空公司疑似联手抬高票价……此前难以界定的商家行为今后将有了法律“约束”。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诸如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这类行为都被界定为“价格垄断行为”。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部门在制定法规前,都会向公众征求意见。听取民意,尊重民意,这是件好事情。但是,老百姓同样发现,有一些“征求意见”只是走走过场,因为要么是关键问题并未被摆到桌面上来让公众公开评述,要么是公众的关键意见往往不被采纳,也就起不了什么作用。

  反价格垄断,就不得不提石油巨头。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反价格垄断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之时,有关方面已经放话,由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价格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那么,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是否也认为自己享有免责的特权呢?

  对于公众而言,最希望这样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是全覆盖的,不存在免责性的特权空间。尤其是“反”那些具有“官商”性质的垄断行业,譬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油、公交等行业。这些行业弥漫着垄断的魅影,其提供的产品价格攸关百姓生活,为民生至为关注。至于市场消费领域的其他产品价格,也许存在着垄断性,但起码公众可以和供应方进行某种程度的谈价论价,享有利益自主的谈判权。

  所以,一些行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垄断联盟并不可怕。因为充满竞争的市场不可能让这些行业永远铁板一块,如此联盟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消解。譬如长期存在于餐饮业的“禁止或谢绝自带酒水和设置最低消费”的“行规”,譬如实行统一价格的房企联盟等等。更重要的是,即使这样的垄断价格联盟长期存在,消费者依然还有其他的消费选择权。因为整个市场不可能全行业垄断,总有游离于垄断堡垒之外的价格存在。而在形成整体垄断价格的态势下,没有垄断的行业价格反而更具竞争力,赢得更大市场份额取得高于垄断的市场利润。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辩证法。

  最可怕的垄断价格是什么呢?是公众没有选择的统一价格,是官方管制下的统一定价。因为这从根本上夺去了消费者的砍价权,使买方卖方的权利倒置,导致强买强卖。这样垄断下,消费者是被迫无奈的。而且,这样的垄断用不着市场竞争即可获得垄断利润,即使出现亏损,也可以从公众财政那里得到补贴。

  想想看,水价、电价、气价、电话座机费、手机通话费、火车票、邮政资费等等,消费者何曾有过自由选择权和谈价权?至多,每次涨价前夕,公众提前获得告知权。尤其成品油行业,其定价机制虽然跟从国际市场的油价变化,但是何时调价、怎么调,消费者只能是被动跟从。显然,大部分公众的意见是,反价格垄断首先应该拿这些行业开刀。问题是,这样的意见会被采纳吗?

  如果公众最想“反其垄断”的行业都有特权,那么,这样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就会被异化为鸡肋,反价格垄断也就变成了只打蚊子不打狮子的过场。当然,某些垄断行业的表白也许只是一家之言,但是越是如此,作为普适的法规就越要剔除可能存在的特权免责瑕疵,真正发挥出反一切价格垄断的正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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