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统计法修订草案中“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这一点引发热议。
多位与会的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其他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如果同统计局不一致,不一定要在法律中作硬性规定,可以交由政府斟酌。
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与初审稿相比,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主要是围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增加了相关规定,并进行了一些修改。
在原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修订草案里提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同时,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但是在昨日的审议过程中,一些会议组成人员认为,统计数据可能会遇到统计角度和统计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很难做到统计数据完全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在昨日的发言中认为,政府不同部门通过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在多数情况下是能够一致的,个别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可能很复杂,有的是因为主观因素,弄虚作假造成的,有的可能是因为调查的角度不同,或者统计口径不同等造成的。但是,这并不一定说明政府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不真实。
“我在建设部工作的时候,(如果)发布单位不同,统计数据多数不统一。我认为这一点该如何表述,更符合现在的实际,这是重要的问题,数据的完全统一是做不到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昨日的发言中提到。
对于会议组成人员的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郝益东认为,可以搞一个分类管理的名录。涉及到国家或地区重大、全局性的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其他部门征得统计部门同意后进行公布。
“除这两类外的部门数字,可以自行公布。这样进行分类管理,有序公布,数字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同时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郝益东表示。
据了解,此次提交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监督的规定,并且相应增加了对统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此外,在修订草案中还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而不包括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和单位内部统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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