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即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修改后的《消法》应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
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
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由于其与消费者维权息息相关,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内容变化也颇为引人关注。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进行了介绍。据悉,于去年10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了15年。
新《消法》应向消费者适度倾斜
记者:您认为《消法》的修改在指导思路上可能会涉及哪些变化?
刘俊海:我想从修法的指导思想而言,首先是以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加大消费者权利保护力度。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另外就是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因为消费者和商家相比,在信息的占有、成本的外部化通道等方面都有不同。
记者:《消法》的调整范围可能会有哪些变化?
刘俊海:目前,人们常试图把某些商品从《消法》的调整范围中割裂出去,比如,商品房,有些法院认为其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法》;有的认为药品、医疗服务也不是商品;买车受到欺诈,有些法院认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商品。因此,为了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应该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
隐私权、后悔权应特别加以保护
记者:在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保护?
刘俊海:进一步充实消费者的权利类型,尽管现行《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十大权利。但是还有两类权利应该特别加以保护,比如,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有后悔权的问题。这两者现行《消法》上并没有规定。
记者:公众都比较关注后悔权的概念。
刘俊海: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了深思熟虑签订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某些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比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
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记者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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