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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改10年间纷争不断 邮政专营无定论
日期:2009-5-4 11:13:07         出处: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南焱
 
针对民营快递对350克专营提出的质疑,国务院法制办又进行了修订,在后来的修改稿中都将专营的重量空着。

    据国家邮政局法规司官员透露,空着的原因是曾经提出重量加资费,民营快递曾提出按150克以上的重量快递公司可以经营,150克以下的采用资费的方式,也就是高出平信价格的数倍以上允许民营快递来做。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坚持以单一重量为主的方式,也就是150克以上允许快递企业来做。所以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只好暂时搁置。

    在《邮政法》修改过程中,针对邮政专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认为,“一是从国家信息安全和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角度看,国有邮政企业应该拥有专营权,这也是各国的惯例;二是中国邮政有专营权,但也承担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义务,两者有必然的联系;三是在中国现实情况下,适当放开快递也是必要的,但必须在维护邮政专营权的基础上进行;四是在中国现有情况下,应坚持普通信件全部是专营,放开部分只是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超过一定重量快递信件;五是我们认为邮政企业专营权缩小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国家决策时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不少业内外专家认为,以单一重量为标准确定专营范围,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障邮政企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专营权。相反,重量加资费,非邮政快递公司以平信价格的数倍经营信函,等于没有专营。

    但许多民营快递公司则坚持资费加重量的专营模式。这场专营的争论还在继续。这也成为《邮政法》(修订草案)对专营范围没有明确的原因。

    在2008年10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作出解释,“在邮政法修改过程中,对保留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这一制度,各方面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专营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分歧。鉴于短期内对邮政专营业务范围问题很难形成稳妥、可行并为各方面接受的方案,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论证和协调,而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实施又需要尽快完成邮政法修改工作。因此,修订草案第七条将现行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具体方案。”

    新的《邮政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到那时邮政专营的范围能否确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对邮政专营范围问题,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来制定,在法律实施时应该会出台执行。

    《邮政法》修改10年争端的焦点就是邮政专营,出人意料的是在通过的新《邮政法》中,这个问题依然是个悬念,依然是一份期待。

      《邮政法》修订大事记

    1999年

    国家邮政局启动了《邮政法》修订工作。

    2000年11月27日

    国家邮政局正式向信息产业部报送“关于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上报稿)的报告”。

    2001年3月26~28日

    为配合《邮政法》的修改工作,国家邮政局和国际邮联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邮政普遍服务国际研讨会”,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邮政主管部门和邮政服务机构的代表参加了研讨会。此次会议对《邮政法》修改工作得到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4月16日

    经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部长签发,正式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稿)》的请示”。

    2004年7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会议,征求社会速递企业对《邮政法》(2004年7月19日稿)的意见。

    8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办在京主持召开会议,征求部分邮政企业对《邮政法》(2004年7月19日稿)的修改意见。

    2005年12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在香山饭店举行修改工作会议,这是国务院原则同意邮政改革方案后,三单位第一次修改会议。国家邮政局根据国务院2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邮政法修改稿(2004年7月19日)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各方对此进行了讨论。

    2006年1月5日

    国务院法制办新修改一稿(2005年1月6日),向14个国务院部委和5个省征求意见。

    3月13日

    国务院法制办新修改一稿,送有关部委征求意见。

    3月16日

    国务院召开邮政法修改协调会,听取8个部委对3月13日修改稿的意见。

    8月15日

    国务院法制办将邮政法(修订草案)确认稿再次送国家邮政局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2007年1月29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家邮政局重组挂牌仪式。

    6月13日

    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联合主办“《邮政法》修订企业座谈会”,征求邮政业企业对《邮政法》修改稿的意见和看法。

    会议分为两个部分,上午主要征求各类快递企业(中国速递服务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红麻快递有限公司、盛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全一快递有限公司、上海信达快递公司、上海圣彪速递管理有限公司、顺风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天地快件有限公司(TNT)、联合包裹快递有限公司(UPS),共计13家企业)的意见;下午专门听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意见。

    参会快递企业提出的主要意见:

    (一)邮政法应注意保护民营企业利益。民营企业对外资的并购和扩张,反应十分强烈。在外资加速进入的情况下,希望国家加大保护民营企业力度(顺丰、圆通、申通)。希望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有一定的弹性(申通)。

    (二)专营开放的范围应更大一些。应把商业信函排除在专营范围以外(申通、宅急送、中外运、小红马)。可采用“重量+资费”方式,并规定一定的开放时间表(UPS、全一)。

    (三)快递监管职权应由邮政监管机构统一行使,不宜另行规定工商部门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宅急送、圆通)。

    (四)监管手段要便于操作。可采用职业鉴定、质量保证金等手段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提高监管效率(申通)。

    (五)限制外资经营国内信件业务不利于公平竞争(UPS、TNT)。

    2008年3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10月6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29名委员和代表共提出72条意见。

    10月29日

    全国人大将邮政法(修订草案)全文上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据统计,至截止日,共征集各方意见5624条。

    2009年2月17日~2月21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邮政法(修订草案)立法调研组一行,赴湖北听取各方对邮政法(修订草案)的意见。调研组一行在五天的调研行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的意见,还视察了汉阳钟家村邮政支局、汉阳宗关邮政所、汉口常青花园小区信报箱、武汉邮区中心局等场所,考察办理邮政业务的情况,邮政设施设置和建设的情况。

    2009年4月20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下午分组审议邮政法。

    4月2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上午十点在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这次会议修改的有关内容。(记者 南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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