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袁名富北京报道 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并实施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国资委以及在监管出资企业过程中的适合于公开的信息,以增强透明度。但也有专家表示,信息公开的范围还不够。
该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办法》规定,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涵盖了15项内容: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等等。
同时,该《办法》还特别规定,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然而,业内人士表示,《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还不够,尤其针对央企和高管的信息应详细予以公开,绝大多数央企都已经股份制改革而进入了资本市场,且是资本市场的主力。相对来讲,关注人群最多的是投资者,国资委应满足投资者对企业和高管等微观层面的信息公开。
国资专家、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传谌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资委对央企监管的结果、监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资委规定的经营范围、高管的行为是否合法、投资决策是否符合程序等信息内容应详实、重点公开。
此外,《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国资委网站、新闻媒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等途径了解到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